宁波大学广告、宣传品、摊位、广播设施等管理规定
一、在校内张贴广告、海报、通知、启事、布告、简报等(以下简称广告)除广告栏外,其他场所不得张贴。
二、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内容必须合法、健康、真实。以校内单位名义张贴的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或在张贴物上盖上文责章,方可张贴。无文责章部门的审批统一归宣传部。
三、外来单位需在我校张贴广告的,必须经接洽单位、部门加盖印章,再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加盖文责章后方可张贴。严禁在校内张贴和散发纯商业性广告。
四、遗失启事、失物招领、转让等个人张贴物必须张贴在指定地点。
五、本校党政机关的重要通知、文件等注明保留时间的,其他粘贴者不得在注明的保留期内将其覆盖或清理。
六、不得在校园内任意粘贴标语、口号。对确需要宣传的应经宣传部批准采用挂横幅等形式进行,并在指定地点和时间悬挂。
七、在校内需临时设摊进行宣传等活动的须经宣传部同意,保卫处批准并在指定地点设置。
八、严禁在校内粘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或利用广播、电视进行上述活动。
九、外单位需在校内设置临时广告牌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等设施的,应当分别报请宣传部审核、公共事务管理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社团使用本校的广播等传播设施,必须报请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社团或者个人擅自使用本校广播等传播设施。
十、违反规定擅自张贴、设置的,保卫处可责令责任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清理、撤除或由保卫处安排人员清理、撤除; 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支付并可视情节,依照校纪校规中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