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社会实践等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师生社会实践、旅游等外出活动的安全工作,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学校不组织学生旅游活动。学生班级、社团组织旅游活动,要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并要有教师随队。教职工组织旅游要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旅游活动坚持“安全、就地、就近”的原则,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学生个人出游要结伴同行。
三、各学院、部门批准人对外出社会实践、旅游等外出活动的计划要认真审核。特别对人员规模、交通工具和活动地点、安全措施要从严把关。活动人员名单、去向、通讯联络方法及审批表须留单位备查。
四、组织社会实践等活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对参与的师生要进行专题安全教育,提醒师生注意出行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外出旅游的还应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五、参加社会实践等外出活动的学生必须听从带队教师指挥。集体出发,集体返回,不得擅自离开集体单独行动。
六、组织活动的单位,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得租借无营运证照、未经年检及性能不良的车船出行;坚决杜绝超载现象。通过旅行社组织集体活动的,组织单位要慎重选择实力强、资质好、信誉高的旅行社,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七、团委、各学院要加强对社会实践等外出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管。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制度不严、职责不明、防范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