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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时间:[2010-08-23]  来源:

 

宁波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校行政区域内(包括西校区、北校区、学生公寓等)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遵守本规定。

    三、各单位、部门要教育本单位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师生在学习、工作期间的交通安全措施。要做好本单位管理范围之内的车辆停放工作,使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四、保卫处是学校交通秩序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交通的日常管理和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维护;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对停车场(位)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工作。

    五、加强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管理

    1.实行机动车通行证制度,校内单位车辆应到保卫处申领《宁波大学机动车通行证》(A证),每证收工本费10元;教职工私家车需要进出校园的应到保卫处申领《宁波大学机动车通行证》(B证),每证收工本费10元。在校园内施工、租赁房屋进行经商、经常来校送货、非因公联系业务等机动车辆为方便进出要求办理《宁波大学机动车通行证》(C证),每证收工本费10元,同时每月交纳100元管理费。

    学生原则上不准驾驶机动车在校内行驶,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同意,保卫处批准,办理《宁波大学机动车通行证》(B证),每证收工本费10元。

    《宁波大学机动车通行证》实行年度换发制。

    2.机动车辆凭“宁波大学机动车通行证”出入校园,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经门卫同意,验证、换证、登记后方可进入。离校时,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校内禁止摩托车、教练车、燃油助力车和拖拉机通行。北大门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内通行的须经保卫处批准,并办理专用通行证。

    4.在校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须严格遵守交通标志、规定路线谨慎行驶、低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严禁在校区鸣号;未经许可,机动车不得驶入禁行地区。在校园内行驶必须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严禁抢道、超车。

    5.机动车辆必须整齐停放在停车位或停车库内,不得随意将车辆停放在交通要道、消防通道、建筑物出入口、绿化带等地,不得影响道路畅通。未经保卫处同意,外来机动车辆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

    6.校园内禁止在指定的教练场地以外进行机动车教练;宁波大学驾驶学校的教练车仅限于南门出入。

    7.严禁故障车、无证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六、非机动车辆管理

    1.在校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必须有合法手续,刹车、车锁等装置及车况完好有效。

    2.外来三轮车、营运三轮车不得驶入学校,为学校部门送货的三轮车进入校园须经保卫处批准,办理临时出入证,并每月交纳20元管理费。

    3.自行车出入校门须下车推行,严禁趟行。

    4.骑车时要注意安全,不得双手离把;不得带耳机收听录音、广播;不得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准骑车带人或车速过快;不得撑伞骑车。

    5.非机动车辆应整齐停放在停车区内,严禁在楼道、消防通道、交通要道、绿化带上乱停乱放。

    6.来历不明、遗弃无主的自行车,由保卫处统一收集,交公安机关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七、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没有人行道的,在道路右侧靠边行走;有人行道的必须走人行道。

2.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过。

    八、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保卫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

    九、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1.校门及校门附近空地50米之内,不准设摊经营;未经学校保卫处同意,不得停放各种车辆。

    2.校内道路上不准进行球类、轮滑等有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  

    3.东西校区连接路、宁镇公路下穿隧道为校内道路,禁止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辆进出下穿隧道时严禁冲坡。

    4.校内交通要道、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下穿隧道上不得设摊、堆放、晾晒物品,不得倾倒垃圾、废物或停靠车辆。

    5.校内设立的各种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涂改、毁坏。

    6.举行社团等活动应在指定地点举行,不得随意变更场地,妨碍交通。

    十、学校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创“平安校园”、“平安单位”考核内容,由“创安办”负责考核。

    1.师生员工骑车带人、自行车乱停乱放的,在学校“平安单位”考核中按1分/次扣分;

    2.机动车违反规定行驶、停放,在“平安单位”考核中按5分/次扣分;

    3.发生交通事故按责任大小、造成的后果扣5-100分。

    4.对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管理范围之内车辆停放秩序混乱的,视情节在“平安单位”考核中扣5-10分;

    5.违章情节严重的依照校纪或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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