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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时间:[2010-08-23]  来源:

 

宁波大学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一、外来人员指除本校在编教职员工和计划内学生外,在校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包括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和各种进修班、培训班、证书班、旁听生(以下简称学员)及租赁学校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人员。

    二、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接收和用人单位要把外来人员的管理纳入行政管理工作之中,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日常教育,督促他们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办理登记手续。

    三、外来人员凭使用单位或所在学院、出租单位的证明、个人的身份证、照片,向保卫处申领《临时出入证》;居住30天以上的非本市人员(无本地常住户口)须按规定同时申报暂住登记(学员除外);居住校宾馆的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执行。申领《临时出入证》须按规定交缴工本费。

    四、外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管理,配合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五、有外来人员的各接收和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对其校内创“平安单位”考核作扣分处理。

    六、外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卫处可以作出勒令离校的处理:

       1.无身份证件人员;

       2.外来人员来校后,不按上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3.拒绝或妨碍学校管理的。

    七、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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