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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0-08-23]  来源:

 

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文件

                       宁大党〔2006〕53号


宁波大学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1日第7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同日起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三章  保密工作规定

第四章  保密教育、检查和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保密工作,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共浙江省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为我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建立保密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处理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各单位、部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党委办公室负责校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单位、部门明确专人分管,并设立兼职保密员,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要遵守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本部门的保密范围、保密项目和密级划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和一切来校进修、实习等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学校保密工作重点单位和部门是: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审计处、团委、外事处、港澳台办、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工部、保卫处、计财处、研究生学院、外语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图书馆网络中心、档案馆。

第七条  学校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参照《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01)2号]确定,并按规定标明密级标志、保密期限、发放范围及印制数量等。凡属于非国家秘密事项而又不能公开的文件资料,可以作为内部文件资料,按工作秘密进行管理,参照《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内部事项保密范围》执行。科研方面密级的划分,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

执行。

    第八条  保密范围

(一)上级机关和学校下发具有保密内容的文件、电报、传真件、内部刊物和资料,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和指示;

(二)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以及学校各单位、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记录中不宜公开的内容等;

(三)学校不宜公开、扩散的本校重要工作报告、请示、发展规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材料、教育统计年报、档案资料及校内编印的《信息专报》、《校情内参》等各种内部资料;

(四)本校尚未公开的干部任免、人事调配、机构设置、纪律处分、发展党员、人事档案等材料及其他业务工作的秘密事项;

(五)纪检、监察和保卫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群众来信来访等;

(六)学校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等;

(七)经国家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863、973和各类基金项目)、国防科工委等军工部门下达的国防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属保密的其它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尚未公布的资料;

(八)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对外交流项目的计划及协议、重要外宾和港台人士的接待方案,留学生、外籍教师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

(九)对影响学校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如学潮、违法结社、罢课、游行等情况的防范与处理措施,对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

(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

第九条  凡属学校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各单位、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01)2号],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拟定密级。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核定。属于机密和绝密级的,由制发单位与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共同核定。

第十条  凡校内产生的不能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按工作秘密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01)2号]文件划定密级。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等:绝密、机密、秘密。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者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以年计;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应及时变更密级或解密:

(一)对已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因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工作需要,原来保密范围需要作很大调整的;

(三)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即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的,由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或者报上级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标明,并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部门。

第三章   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涉密文件资料;不携带涉密材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书信邮件传递涉密事项;不私存涉密文件、报表、图纸等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散布、泄漏秘密。要时刻提高警惕,严格保密纪律。

第十六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规定

 (一)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内部秘密载体的管理,管理人员要严于职守,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二)加强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秘密载体登记和保密制度,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等各个环节,须严格履行批准、登记手续,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对接触绝密级秘密载体的人员要有文字记录。

1.制作:秘密载体的制作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制成的秘密载体应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由专人负责承办。

2.收发:由机要秘书领取或发送涉密文件,对收到的涉密文件要认真清点、登记、编号,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凡秘密文件、通知等,不能用电话或信件传递。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长期存放。

3.传阅与使用:传阅涉密文件必须快传、快阅、快退,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随到随送、不过夜。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并标明密级,

使用专用信封由机要交通传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秘密文件,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确定传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4.保管:秘密载体必须存放在加锁的文件柜、抽屉内,严防失、泄密;节假日要做好文件封存工作,并对重点保密部门进行查封。使用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不得在公开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5.翻印、复印或复制:翻印、复印或复制秘密载体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经秘密载体产生部门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严格登记翻印时间、份数、序号和发放范围,并视同原文件进行严格管理。绝密文件严禁翻印、复印。

6.清退、归档:机要秘书对收到和发出的涉密文件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归档和清退,当年签收的密级文件资料,于次年第一季度按规定清退完毕,不得自行销毁。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及相关材料全部清退,移交单位指定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保密文件、资料属于归档范围的,应按期移交档案馆归档。保密文件、资料形成部门在归档时应书面说明该材料的密级与利用范围,校档案馆人员严格按要求提供使用档案。

7.销毁:各单位、部门需销毁保密文件、资料前,要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在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党委办公室审核批准;销毁时党委办公室派员监督;销毁后参与人员在清单上注明地点、日期、文件目录并签名;一份清单交党办留存。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七条  外事活动中的保密规定

(一)外事活动中,需按上级批准的内容、范围进行交流,

任何个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将未经许可的秘密载体带入现场。对涉密人员出国出境,行前由派出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保密教育,制定保密措施。在外期间,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场合谈论秘密内容和阅读秘密文件。

(二)出国出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出国出境。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批准并办理许可证,在境外应指定专人保管。外事活动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向学校外事处汇报。

第十八条  通讯、宣传报导保密规定

(一)机密、秘密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和无线电话、传真、电传、互联网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得在公开媒介上宣传报导保密事项。凡需向媒体提供涉密内容的文章,须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向新闻单位投递有关组织、干部、人事和内部统计数字等资料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九条  会议和活动保密规定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活动,应确定密级,限定参加人员范围,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须指定专人负责秘密材料的发放管理,会后需发给有关单位的秘密载体,由党委办公室统一经机要通信渠道寄发。

(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涉密会议和活动内容,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党委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条  办公自动化保密规定

(一)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各部门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及计算机网络中复制、传递国家秘密,不得在网上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及使用电子函件时发布、传递和转发国家秘密事项。

(二)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必须采取保密防范措施,涉密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应放在保密条件较好的办公室内,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及其他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一律不得擅自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连接,采取设置开机密码、屏幕保护等措施,限制文件共享功能。维修时应拆除涉密硬盘,保证不泄露秘密,报废的涉密硬盘要有专人负责销毁。

(三)用磁介质保存的涉密事项要采取加密措施,涉密磁介质要按涉密文件集中管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造册登记,编制目录,存放在安全的保险箱内。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磁介质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四)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对硬盘本身故障需送外维修的,应在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维修。

 

第四章  保密教育、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人员(包括涉密工勤人员、临时工等)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重要涉密岗位录用相关人员时还要作必要的政治审查;保密工作要同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应切实做好涉密人员的管理工作,要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结合本业务制定相关保密管理制度,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对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保密观念。对新调入的人员,人

事处和录用单位要进行保密教育,学习保密制度。对调出和出国人员,人事处、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派出单位要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并清退保密文件、资料和保密本。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安排经常性的保密自查,每年在“五一”、“十一”和“寒假”、“暑假”四大节假日前,要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检查;校保密委员会要进行重点抽查;确保国家和学校秘密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后要立即报告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应尽快查明泄密事项的密级和内容,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如实提供泄密的情节及危害范围。保密工作委员会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事一报。

第二十五条  严格保密奖惩制度。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泄密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表、刊物、音像、计算机软盘、光盘和其它物品;

办公自动化系统,是指计算机(含网络)、传真机、电脑打字机、激光照排机、电传机、复印机等。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2. 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内部事项保密范围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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