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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0-08-23]  来源:

 

宁波大学文件

宁大政〔2004〕44号


        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和《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进一步健全学校各项安全制度,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和优良的生活秩序。现就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长、院长(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校、院(单位、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院(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学院(单位、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校、院(单位、部门)安全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对学校、学院(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广大教职工是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学院(单位、部门)要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各种失职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安全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展开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一)在每年3月份的“安全教育周”、“119”消防日,“五·一”、国庆、元旦、寒暑假等节假日前都要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二)把安全教育纳入“两课”内容,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安全教育;

    (三)学生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要编写在本校发生过或其他兄弟院校发生过的典型案例,作为安全教育的辅助材料;

    (四)保卫处要不定期发布校内治安简报,公布发生在校内的治安案件;

    (五)要通过组织学生保卫干部参加集训、护校等具体工作,对学生骨干进行安全培训。

    三、健全学生治保组织,建立师生调解委员会。要组织更多的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维护学校治安的工作,参加群众性的防范活动;及时发现工作、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化解师生中的矛盾,从而提高广大师生自我防范的意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四、进一步强化重点部位和易发生案件部位的防范措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相统一和安全可靠、高效的防范系统。在学校重点部位要依据省教育厅要求的配置标准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学校直管的部位由学校安排经费落实,新建的部位要在项目预算中列入安全防范装置所需经费。

    五、建立校园“110”应急救助系统,增强快速反应的能力。

    (一)校园“110”救助系统接受师生关于治安、水电、疾病等紧急求助。

    (二)救助系统由保卫处、学生处、后勤产业处、后勤集团总公司联合建立,该系统的接警中心设在保卫处的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

    (三)系统各组成部门都要有24小时值班力量,具备处理职务范围内一般紧急事项的能力。

    (四)接警中心接到求助报警后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或向社会上的对应部门报警),相关部门接到“110”通知要立即作出反应,并将处理情况回复“110”;涉及多人参与的治安案件、大面积的停水停电、出现较重的伤病、群体性的事件或其他较大问题,向校总值班报告,由总值班作出处理,必要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五)校园“110”值勤人员对接到的求助电话和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六、加强专职保卫队伍建设

(一)逐步提高校卫队员工资待遇,为校卫队员办好人身伤害保险。

(二)校卫队原则上集中住宿或在门卫室住宿。

(三)原由其他人员承担的门卫、夜巡工作逐步改由校卫队员承担。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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