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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8-23]  来源:

 

宁波大学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的各类工作人员。

    二、本办法强调学校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包括领导者的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个人的直接责任。对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三、有关责任人的区分: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的决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分三个等级: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残或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影响恶劣的为一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千元到1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或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影响较为恶劣的为二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千元以内或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影响较大的为三级事故;

    五、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全力配合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调查案情,并就事故的发生作出自查报告,初步认定事故的性质。如初步认定是责任事故的要分析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故报告以书面形式送报保卫处、分管副校长。

    2.保卫处在处理或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有关学校的各类治安安全事故过程中要同时调查或协助调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对事故性质、相关人员责任的分析报告,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3.三级事故、二级事故,相关责任人对责任认定、处理没有异议的,由保卫处作出处理决定。一级事故,相关责任人对责任认定、处理没有异议的,由分管副校长作出处理决定。相关责任人对责任认定、处理提出异议的,由创安领导小组讨论认定并作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涉及保卫管理职能部门的责任由分管副校长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需要行政处分的依照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4.对责任认定或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保卫处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在接到申诉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复议由原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进行,必要时由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结论。

    六、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的处理分为:全校通报批评和经济赔偿及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可单项执行,也可合并执行。三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二级责任事故的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二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一级责任事故的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一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责任赔偿的数额计算方法:

    1.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赔偿数额为损失财物价值的50%;

    2.经济损失价值10000元以上的,以5000元为基数,加上超出部分的10%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15000元。

    八、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划分:

    1.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学院、部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任。其他各级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因不认真执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不落实或违反本校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或对已经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经各级综治委、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不采取防范措施、不加整改或违规指挥而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

    2.对因单位、部门领导人未重视安全管理而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损失或人员伤残的,负有直接责任者,应承担赔偿数额的60%,主要领导责任者承担赔偿数额的25%,重要领导责任者承担赔偿数额的15% 。

    3.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损失或人员伤残的,直接责任者承担赔偿数额的90%,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承担10%;因工作人员不听从指挥而发生上述事故的,由责任人个人全额承担责任。

    4.由岗位工作人员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被盗、丢失、损失的,由直接保管使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经济赔偿款一律由个人支付,赔偿款一律上交学校财务。

    十、对发生安全管理事故的处理,均归入各单位、各部门《创安》档案和责任人工作业务档案,并作为对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年度工作考核、评奖、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依据。

    附:易发生的安全管理责任事故

    一、下列行为引起的消防责任事故:

    1.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2.未经允许在宿舍、办公楼(室)、实验室及其它场所违规使用电器乱接电灯、插座等;

    3.施工、安装水、电、煤气、气割、电焊等违反操作规程的;

    4.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地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5.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设施,擅自动用消火栓,挪用消防器材的;

    6.存在火灾隐患,经安全保卫部门通知不加整改的。

    二、下列行为引起的现金和其他财物被盗责任事故:

    1.保险箱内存放的现金,超过规定限额或大额现金过夜不设专人值守的;

    2.办公室随意存放现金、保险箱钥匙的;

    3.不按现金管理规定取送现金的;

    4.公家或集体财物被诈骗的;

    5.存放、使用、保管贵重物资、精密仪器和国家机密文件、档案、考题、图纸的重点部位,防范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下列行为引起的交通责任事故:

    1.在校内集会、娱乐、车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妨碍交通,不听保卫人员指挥的;

    2.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的;

    3.在保卫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5.无证驾驶车辆进入学校的;

    6.车辆在校内不按限速标志行驶的;

    7.违反规定在校内教练车辆的;

    8.因施工挖掘坑穴不设警示标识的;

    9.其他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因领导者的下列失职行为或不作为引起的责任事故:

    1.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章指挥的;

    2.单位、部门领导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无管理防范制度或没有防范措施的;

    3.对安全检查部门发给的《隐患通知书》或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按期认真整改和落实的;

    4.单位、部门发生盗窃、丢失、被破坏和失泄密事件的;

    5.责任事故行为出于领导默许、指使、纵容或强迫的;

    6.发生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的;

    7.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8.组织各种文艺、娱乐活动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

    五、因直接责任人的下列失职行为导致发生的责任事故:

    1.违反操作规程的;

    2.节假日不按规定值班、值宿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3.值班人员、守卫人员当班时脱岗或不按规定检查自己守卫部位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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