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校园110服务中心简介|基本情况|计划总结|规章制度|学习园地|爱心活动|荣誉成果|巾帼风采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宁波大学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10-08-23]  来源:

 

宁波大学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内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的组成部分,遵循“预防为主、部门负责、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体制。校长是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可委托一名副校长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并对全校各单位、部门进行服务、指导、督促、检查。

    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是该单位、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可以委托一名副职分管治安保卫工作,具体负责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落实。

第五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全因素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和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治安纠纷,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管理在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的外来人员。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  各级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

    1.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订和实施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计划,组织和督促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4.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八条  校保卫处(创安办)的职责:

    1.在业务上指导各部门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师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教育,组织并发动师生参与“四防”工作,维护学校内部稳定和校园治安秩序。

    2.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当好校领导的参谋,协助学校解决和处置治安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

    3.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校园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的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4.调查处理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破坏校园安定和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违纪案件;负责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组织对发案现场的保护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追查学校内部发生上述案件和事故的情况和原因,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6.组织实施校园消防管理,组织训练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7.指导治保小组和学生治保组织开展工作,培训、提高治保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发挥治保人员联系群众的桥梁及骨干作用。

    8.负责对校区内的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

    9.完成校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

    1.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建立创“平安单位”领导小组。

    2.做好本单位、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适合本单位、部门实际的规章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3.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和法律、法规、校纪教育,掌握本单位、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做好处置工作。

    4.落实本单位、部门内部的值班制度。

    5.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中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  教职工和学生个人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

    2.关心并协助、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3.树立防范意识,经常性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发生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奋力抢救、坚决斗争,并保护好案发现场。

5.积极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创建“平安校园”领导小组,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建各级治保组织、义务消防队、在学生会内设保卫部等群众组织,组织广大师生参加治安保卫工作,配合保卫部门搞好校园治安。建立校卫队,承担校门守卫、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定期对内部治安保卫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日常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通过与各单位、部门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执行《目标考核评估标准》等形式层层落实、分解责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正常工作的内容、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宁波大学校门管理规定》、《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宁波大学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制度以确保《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把对教学、科研、管理、生活关系重大的部位确定为重点要害部位并予以重点保护。重点要害部位的确立与调整,须经保卫处审核,报校领导同意,并建立档卡,报宁波市公安局备案。有重点要害部位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制订安全保卫制度,并根据规范配备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落实“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学校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添置贵重仪器设备),负责建设的部门应同步落实“四防”(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设施,项目设计会审要征求保卫处意见,竣工验收应有保卫处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工程承包、租赁经营等合同,应有明确的治安责任条款,写明双方的职责,落实治安保卫工作的经费和措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履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成绩显著、根据《目标考核评估标准》考核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保卫处(创安办)提请、创建“平安校园”领导小组决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1.单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防范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

    2.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在抢救师生员工生命财产、保护国家财物安全中表现突出的。

    3.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

    4.热心治安保卫工作,经常参与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活动或调解治安纠纷,工作积极的。

    5.保卫处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奖励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奖励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  不能履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部门治安保卫责任人和直接当事人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由学校依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落实防范措施或违反治安保卫制度,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2.有治安隐患或治安灾害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3.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松弛,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和违纪问题突出的。

    4.当年度本单位发生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盗窃等重大、特大刑事犯罪案件或由于制度不全、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等工作上疏漏而引发30人以上集体中毒以及校舍坍塌、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或20人以上群殴、集体上访、30人以上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等群体性事件或“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失控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当年“平安单位”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连续二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所在单位及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评优活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须给教职员工行政处分的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须给学生行政处分的按《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须赔偿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具体关于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处理,校园秩序综合治理,校园治安保卫和秩序管理等方面的规章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审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宁大政〔1999〕98号)同时废止。

宁波大学  保卫处  校园110  版权所有